福建省水利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《福建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補充規定(2024年修訂)》的通知
2024-09-24 17:36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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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、縣(區)水利(務)局、農林水局、發改委(局),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業農村局、經發局:
按照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,結合我省取用水管理實際,我們對《福建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補充規定》再次進行修訂,現將修訂后的《福建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補充規定(2024年修訂)》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原福建省水利廳、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《關于修訂〈福建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補充規定〉的通知》(閩水水政〔2016〕67號)廢止。
福建省水利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
2024年8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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